奥斯汀述行理论的深层意涵及其至巴特勒的演变(from gemini)

奥斯汀述行理论的深层意涵及其至巴特勒的演变

I. 导言:超越“言即行”——揭示奥斯汀理论的深厚内涵

约翰·朗肖·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的述行理论(performative theory)在初次接触时,或许会给人一种“一两句话就能讲完”的印象,似乎仅仅是点出了“说话即是做事”这一现象。然而,这种表面的简洁性背后,隐藏着对语言功能的深刻洞察和一场哲学思想的范式转移。本报告旨在深入探究奥斯汀理论的“厚重”之处,不仅阐释其核心概念的复杂机制与哲学意涵,还将追溯这一理论从奥斯汀的奠基性工作,到经由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的创造性挪用与重构,特别是在性别研究领域所引发的深刻变革。

奥斯汀理论的初步吸引力,常在于其对语言行动面向的直观揭示:词语不仅仅是描述世界的符号,它们本身就能施行行动,产生实际效果 1。然而,这种看似简单的观察,实则对传统的语言观构成了根本性的挑战。本报告将首先剖析奥斯汀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详细梳理其言语行为理论的精密构造,包括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的区分,以及“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的关键作用。进而,我们将探讨这些理论创见如何颠覆了此前关于意义、真理乃至社会现实的理解。最后,报告将勾勒出这一思想脉络如何延伸至巴特勒,审视其如何将奥斯汀的述行观念发展为一种强有力的文化批判理论,用以分析身份,尤其是性别的建构。

II. 奥斯汀述行理论的基础:表象之下的深意

A. 最初的飞跃:区分述行语与叙事语

奥斯汀理论的起点,在于对两类话语做出的根本区分:“叙事语”(constative utterances)与“述行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s)1。叙事语的功能在于描述现实状态或陈述事实,其真实性可以被检验,例如“猫在垫子上”。这类话语可以用“真”或“假”来评价。

与此相对,述行语的特征在于,其说出本身即构成一种行动的施行。例如,“我承诺”、“我打赌”、“我将此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等 1。在说出这些话语时,说话者并非在报告一个行为,而是正在实施该行为。婚礼誓词中的“我愿意”,道歉时说“我对不起”,或在命名仪式上宣告船名,都是典型的述行语。这些话语的核心功能并非描述,而是行动。

这一区分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有力地挑战了当时在哲学界,特别是受逻辑实证主义影响下,将语言主要功能视为描述,并将意义与真伪可验证性紧密相连的主流观点 7。奥斯汀通过对述行语的分析,揭示了语言运用中一个广阔的、无法被传统描述主义框架所涵盖的领域。

相应地,述行语的评价标准也不同于叙事语。它们不以“真”或“假”来衡量,而是以其是否“适切”(felicitous)或“不适切”(infelicitous)来判断 2。一个述行语如果成功地施行了它所意图的行动,就是适切的;反之,如果由于某些条件的缺失或缺陷导致行动未能成功施行,或施行得不恰当,就是不适切的。不适切的情况又可细分为“失误”(misfires,行动完全无效)或“滥用”(abuses,行动已施行但存在缺陷,如不真诚)。这一新的评价维度,将语言分析从单纯的真值逻辑拓展到了社会行为的有效性层面。

B. 言语行为的剖析:言内行为、言外行为与言后行为

在初步区分叙事语与述行语之后,奥斯汀进一步发展出一个更为精细和普遍的分析框架,即任何言语行为(speech act)都可以被同时分析为三个层面或三种同时发生的次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1。

  1. 言内行为 (Locutionary Act):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即发出符合特定语言语音、词汇和语法规则的声音,并运用这些词语表达特定的意义和指称 10。它包含了三个子层面:
    • 语音行为(phonetic act):发出某些声音。
    • 语词行为(phatic act):按照某一语言的词汇和语法规则说出词语或句子。
    • 叙事行为(rhetic act):使用这些具有特定意义和所指的词语来指涉或陈述。 例如,说出“冰面很薄”这句话的语音、词汇和字面意义,就构成了言内行为。
  2. 言外行为 (Illocutionary Act):指的是说话者“在说出某些话时”所施行的行为,它体现了说话者的意图以及该话语在特定语境下所具有的“力量”(force)1。例如,当一个人说“冰面很薄”时,其言外行为可能是“警告”对方不要踏上冰面,也可能是“陈述”一个事实,或“提醒”他人注意。言外行为是奥斯汀理论的核心,因为它关乎话语的交际功能和说话者的意图实现 3。
  3. 言后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指的是说话者“通过说出某些话”而在听者身上产生的实际效果或影响,这些效果可能关乎听者的思想、情感或后续行动 1。例如,通过说出“冰面很薄”这一警告,说话者可能成功地“阻止”了听者冒险,或者使其感到“惊慌”。

这三重区分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精密的多棱镜,用以剖析看似单一的语言交际行为内部所蕴含的复杂层次。它清晰地表明,“言即行”并非一个笼统的口号,而是指语言在“说出”的同时,也在“施行意图”(言外行为)并力图“达成效果”(言后行为)。这三个层面虽然在分析上可以区分,但在实际言语活动中却是同时发生、密不可分的。

在此三分框架中,言外行为占据着尤为关键的地位。言内行为是言外行为得以实现的物质载体和意义基础,而言外行为则是言后行为得以发生的意图性动因。奥斯汀及其后继者(如约翰·塞尔)都强调,言外行为是交际的核心,因为它直接体现了说话者的交际意图和话语所具有的规约性力量 3。一个言外行为(例如“承诺”)的成功施行,在满足适切条件的前提下,是由话语本身及其在社会规约中的地位所保证的,而其预期的言后效果(例如对方相信这个承诺并因此感到安心)则并非必然能够达成 12。换言之,我可以通过说“我承诺明天帮你”来成功地“做出承诺”(言外行为),即使你可能并不相信我(言后效果)。因此,从分析层面看,言外行为所代表的“在说出时的行动”是语言“做事”功能最直接、最核心的体现,它优先于并旨在引出言后效果。这正是奥斯汀理论超越简单“言即行”标签,展现其理论“厚重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这些核心概念,下表总结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的三种构成:

表格1:奥斯汀言语行为核心组成

行为类别定义示例(话语:“你能把盐递给我吗?”)
言内行为 (Locutionary Act)说出具有特定字面意义的词语和句子。说出由语音、词汇和语法构成的问句“你能把盐递给我吗?”
言外行为 (Illocutionary Act)在说出话语时所施行的、具有特定意图和规约力量的行为。提出一个“请求”(request),意图让对方把盐递过来。
言后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通过说出话语对听者产生的实际效果。听者将盐递了过来(请求被满足),或者听者感到被使唤而不悦。

C. 使言语生效:适切条件的关键作用

仅仅说出某些词语并不足以保证相应的行动得以成功施行。奥斯汀指出,述行语(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所有言外行为)要能够“适切地”(felicitously)发挥其功能,即成功地完成其意图的行动,就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1。如果这些条件未能得到满足,言语行为就可能“不适切”,具体表现为“失误”(misfire,即行动未遂,归于无效)或“滥用”(abuse,即行动虽已施行,但存在缺陷,如不真诚或未贯彻)。

奥斯汀详细列举了多种适切条件,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主要类型(参考10中的详细分类):

  1. (A) 规约程序的存在与恰当援用 (Conventional Procedure and its Appropriate Invocation)
    • (A.1) 存在公认的规约程序 (Existence of an accepted conventional procedure): 必须存在一个社会公认的、具有特定规约效果的程序,该程序通常涉及在特定情境下由特定人员说出特定的话语。例如,法律上的判决、宗教上的洗礼、社会习俗中的命名等,都依赖于这样的规约程序。如果试图施行的言语行为没有相应的社会规约程序作为支撑,则该行为无法成立 10。
    • (A.2) 人员与情境的恰当性 (Appropriateness of persons and circumstances): 施行特定言语行为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权限,并且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也必须符合规约程序的要求。例如,只有法官才能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只有神职人员才能在特定的宗教仪式中主持洗礼 1。一个普通人在街头对路人说“我判处你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显然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员和情境的恰当性条件。
  2. (B) 程序的正确与完整执行 (Correct and Complete Execution of the Procedure)
    • (B.1) 程序的正确执行 (Correct execution): 相关的规约程序必须被所有参与者正确无误地执行。这包括准确地说出规定的话语,做出合乎程序的行为等。例如,在宣誓仪式中,如果宣誓人念错了誓词的关键部分,宣誓行为就可能无效 4。
    • (B.2) 程序的完整执行 (Complete execution): 整个规约程序必须得到所有必要参与者的完整执行,包括可能的听者回应或确认环节。例如,一个提议如果未得到对方的接受,则“达成协议”这一言语行为可能并未完成 10。
  3. (Γ) 参与者的真诚意图与后续行为的一致性 (Sincerity of Intentions and Consequential Conduct)
    • (Γ.1) 思想、情感与意图的真诚性 (Sincerity of thoughts, feelings, or intentions): 当规约程序要求参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情感或意图时,参与者必须真实地拥有这些内在状态。例如,在道歉时说“我对不起”,说话者理应怀有真实的悔意。如果一个人毫无悔意地道歉,虽然“道歉”这一言语行为在形式上可能已经做出,但它属于一种“滥用”,是不真诚的 1。
    • (Γ.2) 后续行为的一致性 (Subsequent conduct): 如果言语行为的施行蕴含了对参与者未来行为的承诺或要求,那么参与者必须打算并实际按照这种方式行事。例如,做出承诺“我保证明天一定完成这项工作”,说话者不仅在说出时应有此意图,而且在事后也应努力履行。如果言行不一,则构成对承诺的“滥用” 10。

适切条件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深刻地揭示了语言之所以能够“做事”,其力量并非源于词语本身固有的魔力,而是深深植根于社会共享的规约和制度。这使得奥斯汀的理论超越了纯粹的语言学分析,将其置于社会互动和语用学的宏大背景之下,极大地增加了其理论的“厚重性”。适切条件就如同一部“行动的社会语法”,它们详细规定了在特定文化和社会中,何种言语行为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成功的。它们揭示了支撑语言效力的、往往是默示的社会—规约性基础设施,表明“用言语做事”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社会实践,而非个体随心所欲施展的力量。

以下表格系统地呈现了奥斯汀为述行语设定的主要适切条件及其分类:

表格2:奥斯汀述行语的适切条件

条件类型/范畴详细描述不适切示例 (失误或滥用)
A. 规约程序
A.1 存在公认的规约程序必须存在一个公认的、具有特定规约效果的传统程序,该程序通常涉及在特定情境下由特定人员说出特定的话语。试图通过说“我在此宣布月亮是奶酪做的”来改变月亮的构成(不存在这样的规约程序)。(失误)
A.2 人员与情境的恰当性施行特定言语行为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权限,并且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也必须符合规约程序的要求。一个没有被授权的人在船坞对一艘未经注册的船说:“我为你命名‘无敌号’”。(失误)
B. 正确与完整执行
B.1 程序的正确执行相关的规约程序必须被所有参与者正确无误地执行,包括准确地说出规定的话语,做出合乎程序的行为等。在结婚仪式上,主婚人说成了“我宣布你们成为室友”而非“夫妻”。(失误)
B.2 程序的完整执行整个规约程序必须得到所有必要参与者的完整执行,包括可能的听者回应或确认环节。一个人说“我跟你打赌”,但对方没有回应或接受赌约。(失误,行为未完成)
Γ. 真诚/意图
Γ.1 思想、情感与意图的真诚性当规约程序要求参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情感或意图时,参与者必须真实地拥有这些内在状态。毫无悔意地说“我很抱歉”。(滥用,不真诚)
Γ.2 后续行为的一致性如果言语行为的施行蕴含了对参与者未来行为的承诺或要求,那么参与者必须打算并实际按照这种方式行事。承诺“我会还你钱”,但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滥用,不真诚且后续行为不符)

III. 奥斯汀革命的“厚重”:重塑语言哲学

A. 挑战“描述谬误”:超越真伪的语言

奥斯汀理论的深刻性,首先体现在其对传统语言哲学核心假定的颠覆。他尖锐地指出,西方哲学长期以来深受“描述谬误”(descriptive fallacy)的困扰,即错误地认为语句的唯一或主要功能是描述某一事态或陈述某一事实,并且其唯一的评价标准是真或伪 6。这种观念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达到了顶峰,后者甚至认为只有那些能够通过经验验证其真伪的陈述才具有认知意义,其他类型的言谈(如伦理判断、情感表达等)则被视为无意义的或仅仅是情感的流露 8。

奥斯汀的述行理论,特别是对述行语和适切条件的分析,直接挑战了这一“描述谬误”。他明确指出,大量的日常语言运用,如提问、命令、请求、承诺、道歉、祝福、诅咒等等,其主要功能并非描述事实,而是施行行动 8。这些言语行为的评价标准并非真伪,而是其是否成功、恰当、有效地施行了相应的行动。这一洞见极大地拓展了语言哲学的研究视域,将此前被忽视或边缘化的语言运用形式重新置于哲学考察的中心。它促使哲学家们从仅仅关注语言如何“反映”世界,转向关注语言如何“作用于”世界,如何成为一种社会实践的工具。

奥斯汀的这一转向,对传统语义学,特别是真值条件语义学(truth-conditional semantics)构成了重大挑战 2。真值条件语义学认为,一个句子的意义在于其为真的条件。然而,对于“我道歉”或“我宣判你有罪”这样的述行语来说,讨论其真值条件显得格格不入;它们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它们所施行的行动及其成功的条件(即适切条件)上。因此,奥斯汀的工作促使语言研究从对抽象句子意义的静态分析,转向对具体语境中话语使用的动态考察。

更进一步看,奥斯汀对描述谬误的拒斥,不仅仅是一个关于语言分类或语义分析的技术性调整,它更深刻地揭示了语言与社会、伦理维度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当语言的功能不再局限于描述事实的真伪,其作为一种社会行动的特性便凸显出来。承诺的约束力、道歉的修复功能、命令的权威性、警告的警示作用等等,这些都与社会规范、人际责任、权力关系、伦理期待紧密相连。例如,一个承诺之所以成其为承诺,并不仅仅在于说出“我承诺”这几个字,更在于它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框架下,确立了说话者未来的某种义务,并赋予了听者相应的期待权利 12。这种义务和期待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社会和伦理色彩。因此,奥斯汀通过破除描述谬误,实际上是为语言的社会性和伦理性“正名”,将那些被传统哲学所忽视的、语言在构建和维系人类社会关系中的核心作用重新带回了哲学的视野。这正是其理论“厚重性”的一个重要体现:语言不仅仅是关于世界的表述,更是我们在世界中行动、与他人互动、承担责任、建立契约的根本方式。

B. 内在演变:走向言外行事力量的普遍性

奥斯汀的思想本身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他理论发展的初期,他倾向于在述行语和叙事语之间划出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 2。叙事语描述事实,可判断真伪;述行语施行行动,以适切性为评价标准。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逐渐意识到这种二分法并非绝对,甚至可能是一种误导。他发现,即便是那些看似纯粹描述性的叙事语,在被说出时,也同样在施行某种言外行为,通常是“陈述”(stating)、“断言”(asserting)或“肯定”(affirming)的行为 10。例如,当我说“猫在垫子上”时,我不仅仅是在发出符合语法规则的声音并传递一个关于猫和垫子位置的信息(言内行为),我同时也在施行一个“陈述”或“断言”的行为(言外行为)。而这个陈述行为本身,也同样受到适切条件的约束,比如我必须相信猫确实在垫子上,并且我有一定的理由或证据支持我的说法 10。如果我明知猫不在垫子上却如此陈述,那么我的陈述行为就是不真诚的,是一种“滥用”。

这一认识导向了一个更为深刻和普遍的结论:所有的言谈都是行动(all sayings are doings)11。述行性并非仅仅是一类特殊话语(如明确的述行语)的属性,而是所有话语都具有的一个维度或面向。换言之,无论我们说什么,我们都在“做”某种事情。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及其所携带的言外行事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是所有言语行为的固有组成部分。

这一理论的普遍化,是奥斯汀思想“厚重性”的又一体现。它意味着语言的本质就是行动。语言分析的重心,从仅仅关注话语的命题内容(说了什么),转向了关注在说出这些内容时所施行的行动(在说的时候做了什么)。这为理解所有形式的语言交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即都将其视为一种社会行动。

从这一视角出发,甚至连“真理”本身也显露出其述行性维度。如果说“猫在垫子上”这样的描述性陈述,其言外行为是“断言”,而断言行为又受到诸如说话者信念、证据支持等适切条件的制约,那么,将某一命题作为“真的”提出来,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了述行性。它不仅仅是对一个独立于言说的事实状态的反映,更是一种社会性的展演(performance),一种承担责任的行动。奥斯汀在讨论“我知道”(I know)时,将其与“我承诺”(I promise)相类比,指出说“我知道”是在以自己的声誉为赌注,授权他人相信并据此行动 19。这种将“真理宣称”视为一种社会承诺和责任承担的行为,深刻地揭示了真理的社会建构性和语用维度。传统上认为真理是语句与事实之间的符合关系,奥斯汀的理论则启示我们,真理的获得与确立,离不开在特定社会语境中,通过合乎适切条件的断言行为来完成。这无疑是对传统真理观的重大挑战和深化,将真理问题从纯粹的认识论领域拉回到了社会实践和语言使用的层面。

C. 作为社会行动的语言:规约与语境的力量

贯穿奥斯汀理论始终的一个核心主题是,语言之所以能够施行行动,其力量并非源于说话者个体的神秘能力或词语的内在魔力,而是深深植根于社会共享的规约(conventions)和特定的使用语境(context)4。

述行语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境和说话者的意图才能成功” 1。适切条件中的A类条件,即“存在公认的规约程序”以及“人员与情境的恰当性”,直接而明确地指向了语言行动的社会规约性 10。没有相应的社会规约作为背景(例如,法律条文、社会礼仪、制度性安排等),许多言语行为根本无法施行,或者即使说出了相应的词语,也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例如,在法庭上,法官说出“本庭宣判被告无罪”,之所以能够产生宣告无罪的法律效力,是因为存在一整套法律制度、法庭程序以及法官被授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其规约基础。

奥斯汀强调,要理解一个言语行为,就必须考察“整体言语情境中的整体言语行为”(the total speech act in the total speech situation)10。这意味着,不能孤立地看待说出的话语本身,而必须将其置于一个包含说话者、听者、话语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关的制度框架以及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整体情境”中进行分析 8。

正是由于对语言使用中语境和社会因素的高度重视,奥斯汀被公认为现代语用学(pragmatics)的奠基人之一 3。语用学关注的是在实际交际中语言是如何被使用的,以及语境如何影响意义的理解和传达。奥斯汀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语言研究从对抽象的、脱离语境的语言系统(如语法结构、词汇意义)的关注,转向对具体的、发生在特定情境中的交际事件的动态考察。

这一强调规约和语境的视角,进一步凸显了奥斯汀理论的“厚重性”。它表明,语言的“行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的、社会的现象。意义的产生和行动的施行,并非仅仅发生在个体封闭的内心世界,而是在共享的社会文化框架内,通过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而得以实现和被理解。语言因此不再被视为一套中立的、纯粹用于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而是被理解为一种积极参与建构社会现实、塑造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强大力量。

IV. 通向朱迪斯·巴特勒的轨迹:述行性的重塑

A. 奥斯汀的遗产与更广泛应用的萌芽

奥斯汀的述行理论,通过揭示语言不仅仅描述世界,更能通过说出而“做”成事情(例如,通过特定话语完成婚姻、命名、承诺等),为后来的思想家们开启了一扇重要的理论之门 2。其核心洞见——语言的行动性及其与社会规约、语境的紧密联系——具有超越其最初所讨论的特定言语行为(如明确的述行语)的巨大潜力。

尽管奥斯汀本人主要关注的是那些相对明确、有时甚至是仪式化的言语行为,但他所揭示的语言具有“创造世界”(world-making)能力的原则,为理解话语如何建构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层面(如身份、权力关系、社会规范等)埋下了伏笔。语言能够“做事”这一基本原理,一旦被认识到,其应用范围便不再局限于奥斯汀所列举的那些经典例子。

B. 巴特勒的介入:从言语行为到性别述行性

朱迪斯·巴特勒正是在奥斯汀述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挪用、批判和创造性拓展,从而发展出其极具影响力的性别述行性(gender performativity)理论。在其代表作如《性别麻烦》(Gender Trouble)和《身体之重》(Bodies That Matter)中,巴特勒认为,性别并非一种先于文化、内在于个体的本质属性,也不是一种个体可以随意选择扮演的角色,而是通过在社会规范框架下对一系列风格化的行为、姿态和话语的不断重复和操演,从而“述行性地建构”(performatively constituted)起来的社会实在 5。

巴特勒明确承认其理论与奥斯汀的联系 5。奥斯汀关于一个话语(或一系列行动)能够使其所命名的事物得以实现(bring into being)的观点,对巴特勒至关重要。正如奥斯汀那里,在适切条件下说出“我愿意”便“造就”了婚姻关系;在巴特勒这里,一系列在特定社会文化母体中被理解为“男性化”或“女性化”的重复行为、姿态和语言表达,便“建构”了个体的性别身份。巴特勒曾引用奥斯汀的观点,认为“性别被证明是操演性的——也就是说,建构了它所声称的身份。在这个意义上,性别总是一种作为,尽管不是由一个可以说先于行为而存在的主体所做的作为” 29。

然而,巴特勒在借鉴的同时,也对奥斯汀的理论进行了重大的焦点转移和概念深化:

  • 行动的性质: 奥斯汀所讨论的述行语,通常是相对独立的、明确的言语行为,如“我承诺”、“我打赌”等,它们往往具有一个可辨识的开端和结束。而巴特勒所说的性别述行性,则是一个持续的、弥散的、往往是内隐的身体风格化(stylization of the body)和话语重申(discursive reiteration)的过程,它并非由单一话语完成,而是通过“话语赖以产生其所命名效果的重复和引述实践”(reiterative and citational practice by which discourse produces the effects that it names)来实现的 26。
  • 主体的地位: 在奥斯汀的理论中,通常预设了一个具有意图的、先在的说话主体来施行言外行为。但在巴特勒看来,性别化的主体并非先于构成其性别的述行行为而存在,相反,主体是这些持续不断的述行性操演的“结果”(effect)或“产物” 26。用一种更激进的说法,“与其相信‘说话者说出语言’,不如相信‘语言说出说话者’,即‘语言形成主体’” 26。

C. 巴特勒的关键概念:重复性、征引性与主体

为了阐释性别述行性的运作机制,巴特勒引入并发展了几个关键概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重复性”(iterability)和“征引性”(citationality),这些概念深受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奥斯汀理论的解读和批判的影响 5。

  • 重复性与征引性: 巴特勒认为,述行性是通过对既有社会规范的不断“重复”和“征引”而发挥作用的。性别身份的建构,正是通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反复操演、模仿和重述那些被社会编码为“男性化”或“女性化”的行为、姿态和话语来实现的。每一次这样的操演,都是对一个先前存在的性别规范模式的“征引”。正如巴特勒所强调,“述行性不能在重复过程之外被理解,这是一种规范化和受约束的规范重复” 31。例如,当医生在婴儿出生时宣布“这是个女孩!”时,这个宣告本身就是一个述行行为,它通过征引和铭刻社会关于女性气质的规范,从而启动了将这个新生儿“女孩化”(girling)的漫长社会过程 32。
  • 作为结果而非起源的主体: 如前所述,巴特勒颠覆了传统关于主体的观念。在她看来,性别化的主体并非一个拥有固定内在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如何表达其性别的先在实体。相反,主体的身份,包括其性别认同,是在述行性的操演过程中被塑造和生产出来的。因此,主体是话语实践和权力运作的“结果”,而非其“起源”。

这些概念的引入,标志着述行理论的重大发展。巴特勒将述行性从特定言语行为的属性,提升为一个弥散性的、构成性的社会权力机制,它不仅塑造着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更深刻地塑造着我们的身份和主体性。其理论的“厚重性”在此体现为:述行性不再仅仅是语言如何“做事”的问题,而是关乎社会如何“造人”,权力如何运作,以及身份如何在话语实践中被建构、被规范、同时也可能被挑战的根本性问题。

在此过程中,一个看似矛盾却至关重要的方面浮现出来:尽管性别是由对约束性规范的不断重申所建构的,具有强制性,但巴特勒同时也在这种重复性机制中找到了个体能动性(agency)和颠覆性(subversion)的可能空间。规范之所以能够维系,恰恰在于它必须被不断地重复和征引。而每一次重复和征引,都为变异(variation)、误引(mis-citation)或意义的重新挪用与再塑(resignification)敞开了大门 27。例如,诸如“扮装”(drag)这样的实践,就可以被理解为对主流性别规范的一种戏仿式征引,它通过夸张、错位或颠覆性的操演,暴露了性别规范的人为建构性,从而对其构成挑战 27。因此,在巴特勒的理论中,能动性并非表现为对规范的彻底摆脱或超越(这在她看来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本身就是规范的产物),而是巧妙地存在于对规范进行重复和征引的“间隙”之中,存在于对既有话语进行创造性“再利用”的潜力之中。这与奥斯汀理论中能动性更多地与说话者在适切条件下的明确意图相联系的观点,构成了显著的区别和发展。

D. 述行性 (Performativity) vs. 表演 (Performance):一个关键区别

理解巴特勒的述行性理论,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分是“述行性”与“表演”(performance)的不同 27。

  • 表演 (Performance): 通常暗示着一个有意识的、先在的主体,他/她像演员一样,自主地选择“扮演”一个角色,仿佛在“行为的背后”存在一个独立的“行为者”。这种观念下,性别似乎是可以随意穿脱的“服装”。
  • 述行性 (Performativity) (巴特勒): 则并非一种自愿的选择,也不是一次性的角色扮演。它是一个持续的、社会性的、往往是无意识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在“建构”着社会行动者及其身份。在性别的述行性建构中,并不存在一个先于“性别行为”的“行为者”;相反,是那些不断重复的、被社会赋予了性别意义的风格化“行为”,才使得一个“性别化的行为者”得以在社会中被识别和理解 26。正如巴特勒所言,“表演预设了一个预先存在的主体,而述行性则质疑主体的概念本身” 29。

这一区别对于把握巴特勒理论的深刻性至关重要。如果性别仅仅是一种“表演”,那么个体似乎可以轻易地改变或抛弃它。然而,正因为性别是“述行性地”建构起来的,它才深深地嵌入社会规范、权力关系和历史沉淀之中,从而产生了看似“自然”或“本质”的性别身份的幻象。这也解释了为何性别规范具有如此强大的稳固性和约束力,以及为何对这些规范的挑战和颠覆往往是复杂、充满张力甚至风险重重的过程。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奥斯汀与巴特勒在述行性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差异,下表提供了一个概要性的比较:

表格3:奥斯汀与巴特勒在述行性问题上的比较

方面奥斯汀的观点 (基于其言语行为理论)巴特勒的发展/批判 (基于其性别述行性理论)
行动的场所/核心主要集中在特定的、通常是明确的言语行为 (speech acts) 上,如承诺、命名、道歉等。泛指一种持续的、弥散性的、通过重复风格化的身体行为和话语实践来建构社会实在(尤其是性别身份)的过程。
意图/主体的角色通常预设一个具有意图的、先在的说话主体,该主体在适切条件下施行言外行为。主体并非先于述行行为而存在,而是述行性操演的“结果”或“效应”。意图的重要性被相对削弱,更强调规范的强制性重复。
“行为”的性质相对独立的、可辨识的行动单元,其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满足一系列“适切条件”。一个持续的、不断被重申和引述的社会过程,通过风格化的重复产生看似稳定的身份效应。
主要例子“我愿意”(结婚)、“我打赌”、“我道歉”、“我命名此船”。性别的日常操演(穿着、言谈、举止等)、社会对个体性别的指认(如“这是个女孩!”)及其后续的规训过程。
机制依赖于社会公认的“规约程序”和“适切条件”的满足。通过对社会性别规范的不断“重复”(iterability) 和“征引”(citationality) 来运作。
与规约/规范的关系述行行为的成功施行依赖于既有的社会规约。述行性不仅依赖规范,更在重复和征引中“生产”和“再生产”规范,同时也可能在重复的变异中“颠覆”规范。
颠覆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对适切条件的违反(导致失误或滥用),较少关注对规约本身的颠覆。颠覆的潜力存在于对规范进行重复和征引过程中的“间隙”、“误引”或创造性“再挪用”,如通过戏仿等方式挑战规范。

V. 结论:持久的“厚重”及其在当代思想中的回响

回顾奥斯汀的述行理论,其远非“一两句话就能讲完”的简单观察。它通过将语言的焦点从纯粹的描述转向行动,发展出一套精密的分析框架(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以及适切条件),从根本上重塑了语言哲学的面貌。奥斯汀的工作有力地挑战了真值条件语义学和描述谬误在哲学中的长期统治地位,深刻揭示了意义的产生和语言的效力深深植根于社会规约和具体语境之中。其理论的“厚重性”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理解语言如何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参与建构社会现实、塑造人际关系、维系(或颠覆)社会秩序的强大工具。

朱迪斯·巴特勒则在奥斯汀(以及德里达对奥斯汀的批判性解读)所奠定的基础上,对“述行性”概念进行了极具创造性的转化和拓展。她将述行性的分析视角从特定的言语行为延伸至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实践,特别是用以深刻剖析像性别这样的基本社会范畴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在巴特勒的理论中,述行性演变为一个持续的、通过对规范的不断重复和征引来塑造主体性、身体经验乃至物质实在的过程。这一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述行理论的内涵,也使其成为当代文化批判、性别研究、酷儿理论等领域不可或缺的核心概念。

因此,奥斯汀理论的“厚重性”不仅体现在其最初对语言行动面向的开创性洞察,更在于其所蕴含的、能够被后继思想家不断挖掘和发展的巨大理论潜力。它深刻地揭示了语言与社会权力、文化规范以及人类生存境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从奥斯汀到巴特勒的思想轨迹,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理论核心洞见的持久生命力和跨学科的广泛影响力。

对于语言学和语言哲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理解从奥斯汀到巴特勒的这一理论谱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深化对语用学、话语分析等语言学分支的理解,更能启发我们思考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功能,以及语言在塑造我们身份认同和现实感知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这一思想传统至今仍在持续激发着关于语言、权力和社会建构等重大议题的深刻讨论。

引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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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Performativity | Oxford Research Encyclopedia of Literature, 访问时间为 六月 1, 2025, https://oxfordre.com/literature/display/10.1093/acrefore/9780190201098.001.0001/acrefore-9780190201098-e-1079?d=%2F10.1093%2Facrefore%2F9780190201098.001.0001%2Facrefore-9780190201098-e-1079\&p=emailAqHICSwtO3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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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Judith Butler - Wikipedia, 访问时间为 六月 1, 202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udith_Butler
  32. Judith Butler: Performativity - Critical Legal Thinking, 访问时间为 六月 1, 2025, https://criticallegalthinking.com/2016/11/14/judith-butlers-performativity/
  33. The Politics of Performativity: A Critique of Judith Butler Dr Geoff Boucher - Parrhesia, 访问时间为 六月 1, 2025, https://www.parrhesiajournal.org/parrhesia01/parrhesia01_bouch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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